發布者: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3/08/22 14:57:05 瀏覽次數:
一、目的
為了保證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規范公司印章的管理,維護公司合法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定義
本管理辦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各部門業務專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三、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權委托書、證件、證書、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及其他須用印章的文本等。
四、印章授權管理和使用部門:
1、公司各類印章由總經理授權向相關部門核發或核銷;
2、公司各類印章由總經理授權以下部門分別管理和使用:
(1)、公司行政章、辦公室印章由辦公室負責管理和使用;
(2)、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其他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負責管理和使用;
(3)、資產管理部、項目建設部業務專用章由本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
(4)、公司其他部門因工作需要配置其他用途公章時亦應按本辦法執行。
(5)、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本條規定配置印章或更換印章需向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后配置或更換印章。
(6)、印章刻制由辦公室負責,經公安機關核準,到指定的單位刻制;印章的規格、樣式由辦公室按國家及工業城有關規定辦理。
3、公司行政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用印審批由董事長和總經理負責,各部門印章用印審批由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監負責。
五、印章的管理
1、公司的所有印章,均由辦公室負責登記、留樣并確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責任人。
2、交接工作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填寫《印章交接表》,登記交接日期、印章名稱并留樣。交接雙方簽字,印章授權人簽字認可后備存。
3、印章管理員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照章用印。未按批準權限用印或用印審批手續不全的,印章管理員不予用印;經辦人拒絕印章管理員審核文件內容或審批手續的,印章管理員可拒絕用印并報告領導處理。
4、印章管理員用印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蓋、不多蓋。介紹信、便函、授權委托書等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騎縫處一并加蓋印章。
5、印章管理員不得擅自用印,一經發現,嚴肅處理;若因擅自用印導致公司遭受經濟損失時,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印章管理員離職時,其管理的印章記錄和檔案須作為員工離職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管理員離職時,須辦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續并填寫《印章交接表》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7、禁止任何人未經批準攜帶公章外出。如確需帶出使用時,須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并填寫《公章外出使用審批表》方可帶出。
六、各類公章的使用規定
1、公司印章的使用
(1)辦理使用公司印章的事項,須由業務經辦人認真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并在取得相應權限領導的審批同意意見后,連同需用印的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員,由其審核審批手續齊備后用印。
(2)凡有公司對應權限管理領導簽署的文件或發文批準書、業務報表 、邀請函等(主要是指發文文件),可直接加蓋相應的公司印章,但印章管理員仍應按照本條第(3)項規定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并留存復印件以完善相關檔案,依據本條規定填寫的登記表無需審批人簽字。
(3)除本條第2項規定的情況外,凡加蓋公司印章的存根類介紹信(開具時必須按要求認真填寫存根)、便函、授權委托書、發文批準書、業務報表、邀請函等文件,均須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并經相應管理領導審批簽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公司印章。
(4)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及公司其他印章所用印的文件、資料、附件資料及《印章使用登記表》作為用印憑據檔案由印章管理員留存。
2、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的無須辦理本條第1項的審批程序。公司對外報送的各類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等)及其他需用公司財務印章的文本等,須按規定辦理用印手續。
3、公司其他各部門印章、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由各部門自行做出相關規定,并報公司辦公室備案。
4、公司各類印章實行用印登記制度,印章管理員應每年12月31日前應將該期間填寫的《印章使用登記表》及用印資料檔案全部移交公司檔案保管員存單。
七、法律責任
1、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制度規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規定時,不得擅自使用。
2、違反本制度的規定使用印章,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八、附則
1、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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